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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初进房产市场 房价过山车引发难缠官司

 
作者:大东家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8:40:28
 
     8月28日,深圳市民杨靓上网查看法院执行信息时发现,去年已经与自己打了两场官司的对方房主,在还未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再次将自己起诉到了法院。

  去年4月,深圳房价高企之时,杨靓夫妻商量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的是,房价经历了过山车似的攀高和回落。现在的他们,不仅没有拿到房子,欠下了债务,还陷在因为房价乱弹引发的官司中无法自拔。

  房价攀高,卖家拒卖房产

  虽然共同出生于80年代,坐在记者面前的杨靓和老公已经生出了白发,样子疲惫。他们拿出一厚沓法律诉讼材料告诉记者,经历了两次法庭审判,从去年到今年,为这套房子付出了太多。

  2007年4月1日,几经比较和查看,杨靓相中一套位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丽晶国际小区的二手房,想买来做结婚新房。与杨靓签下协议的时候,房主谭某一边签字一边告诉他们,现在房价还在涨,过几个月要是转手卖,肯定能卖出去。

  那是房价疯涨的2007年4月,这套位于深圳关外的房子也卖到了每平方米9100元。因为楼房使用年限还没有超过五年,格局、环境都在同类小区中属于上乘。从那时开始,房价几乎每天都在变,一个劲儿地往上涨。据介绍,到8月份,房子就涨到了每平方米1.6万元。

  那年4月11日,杨靓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5月,购房手续还没办完,谭某以中介没有按合同约定的50天赎楼为由,不肯配合中介去办剩下的一些赎楼过户等手续。后来,他干脆在银行撤消了委托公证书(即中止了中介在银行给他办理赎楼的权利)。

  面对仍然上涨的房价,杨靓和谭某交涉。谭说,这房不卖了,收多少订金就退回多少钱。深圳购房合同中有一条,一旦签订协议,如果毁约,则毁约方将支付对方巨额赔偿金。他们双方约定,如毁约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对于合同约定的补偿,谭表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却不肯履行合同。卖家既不肯按合同卖房,也不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违约赔偿。无奈之下,杨靓在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卖房者,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将卖方楼盘查封。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杨靓依据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订金、违约金,对方则提出违约的责任不在被告,而在于第三人深圳创辉租售公司怠于履行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时谭某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应该在50日内办完赎楼手续,因为第三人怠慢工作,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办理。

  法庭查明,因为赎楼行为应由被告有义务地承担,因此合同未履行的责任也应由卖方承担。法院判决,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订金和支付违约金。

  房价走低卖家把买家告上法庭

  房价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一路走低。曾经高达每平方米1.6万元的房产,今年8月又掉回了原价9000元。2007年11月,谭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7月22日,法院二审判决:卖家仅仅退还杨小姐购房订金,不需另外赔偿违约金。

  法庭判决书认为,赎楼义务应由第三方承担,而且赎楼之前,买方是无法办理按揭手续的。

  买方则说,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就用同时进行的办法,双方约定一边赎楼一边办理按揭。

  8月14日,卖家谭先生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将杨靓告上法庭。据介绍,谭先生认为,在法院查封房产期间,房产价值遭遇了重大缩水,使得他无法将房产卖出去。他很气愤,决定再次将杨靓告上法庭,要求不退还13万元的押金,来弥补他的损失。

  杨小姐告诉记者,在诉讼期间,谭先生一直通过电话、短信和她协商关于退还购房订金的问题。谭先生说,自从财产保全后,房价从原来的每平方米9100多元涨到1.6万元。后来因为法院查封不能出售,房价又跌回9000元左右。“损失很大呀!”

  接受记者采访的谭先生认为,就是因为财产保全,害得他的楼房没有办法销售,损失了很多钱。因此,现在应该退购房订金,也应该补偿楼房的损失。购房订金能不能不退还,或者少退还?

  但谭先生“拒绝退购房订金”的话,让杨小姐火冒三丈。她说,购这套二手房时,和谭先生签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3万元的订金、首付款。后来楼盘行情上涨,谭先生不仅不履行合同,甚至停止办理剩下的任何交易手续,既不肯按合同卖房,也不肯按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到现在不仅房子没有拿到,订金至今被扣,还要上被告席,杨小姐感觉十分冤屈:“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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