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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连过三关拿到房产证 骗到80万元贷款

 
作者:大东家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 8:45:50
 

  一个骗子,连过三关,先骗到业主房产证和公证处公证、再从信用社出成功骗到80万元贷款,最后消失无踪。

  拍案惊奇

  广州的一名骗子,先从一个香港人那里骗来房产证原件,再注册一家皮包公司,随后将香港人的房子作为抵押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80万元,最后消失得无影无踪。这一连串的骗局让被抵押房产的业主、信用社和公证处吃尽了苦头,连串官司一打就是5年。

  一拍

  人在香港 却在广州欠下40万元?

  2004年4月,一个偶然的机会,香港人老(姓)先生突然从报纸上得知自己吃了官司。这个官司来源于广州黄埔区在报纸上发布的一个公告,自己成了被告,而且还要承担40万元银行贷款及利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自己什么时候成了被告?银行贷款和自己又有什么关系呢?

  老先生一头雾水,跑到黄埔法院查询。随后他从判决书中得知,1996年1月,一叫姓陈的男子(以下简称“陈某”)到广州市某公证处,签订了《委托书》,内容为以老先生的名义委托陈某为全权代理人,为老先生位于荔湾区蓬莱路颜家巷的房子办理抵押贷款。公证处还为此出具了《公证书》。

  几天后,陈某拿着这份《公证书》和《委托书》,为一家名为“海珠区某房地产信息咨询贸易部”(下称“贸易部”)做担保,从黄埔区一家信用社借款80万元,每月利息1.608%,借款期限为半年。

  二拍

  被告全部缺席 业主无辜被判连带责任

  还款期限一到,信用社却再也找不到陈某,而那个借款的“贸易部”实际上是个皮包公司,贷款成功后就已人去楼空。在遍寻陈某及贸易部不获后,信用社才醒悟自己可能遭了骗局。

  信用社想起这笔贷款还有抵押房产,于是将陈某、贸易部和老先生一起告上了法院。这起官司开庭时也非常罕见,三个被告都没有出庭。陈某及贸易部代理人当然不可能出现;而老先生人在香港且根本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

  老先生房子的抵押合同是怎么获得公证书的呢?

  据公证员在庭上回忆,当时是老先生自己和陈某一起,当着公证员的面办理了全权委托,随后陈某还将老先生房子的产权证原件和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提供给信用社,申请发放贷款。有了房产证原件和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这两个“硬件”,信用社很快就发放了贷款。

  于是,法院最后缺席判三被告连带承担信用社的贷款。判后,法院依据规定在报纸上公告结果,这个结果恰好被老先生看到了。

  三拍

  先骗房产证 再骗公证、信用社

  判决书里认定的这个“事实”让老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从未去过公证处,怎么可能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用于贷款呢?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那个陈某怎么那么耳熟?

  老先生顿时回想起8年前自己遇到一件蹊跷事。

  1996年初,老先生因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蓬莱路颜家巷的房子拆迁补偿的问题,认识了一名陈姓男子,陈某当时提出帮他办理拆迁补偿手续。老先生为了省事和多拿补偿,就将房产证原件给了陈某。1996年1月10日,在收到陈某的5万元押金后,老先生就将房产证给了陈某。

  但陈某拿到产权证就没了音讯,手机号码也换掉了。老先生觉得不妙,随即在香港和广州两地的报社刊登了房产证遗失声明,并于1996年9月从房管部门补办了新的房产证。他以为这样就不会出什么问题,没想到还是惹了麻烦。

  老先生随即找到公证处,说明了当时和的情况,并指出这个“陈某”很可能就是当初骗去自己房产证的人。公证处经调查后发现,老先生所说属实,因为老先生是香港人,要办理有关委托肯定要有回乡证等证件留底;因此当时来办理的所谓“房东”肯定不是老先生本人。(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董琦 吕子远)

  业主免责 信用社铆上公证处

  2004年5月25日,公证处以“内容失实,与事实不符”为由,撤销为陈某出具的公证书。随着公证书的无效,老先生也对认定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提出了再审。

  2006年7月21日,黄埔区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认定因陈某的虚假委托,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因此信用社的全部80万元损失,应由陈某一人承担。这个再审判决让信用社非常失望,因为贸易部和陈某等人一直消失得无影无踪。而再审判决认定老先生免责,意味不能拍卖老先生的房子,实际上信用社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2006年12月18日,迫于无奈的信用社转而将出具了无效公证书的公证处告上越秀区法院,认为正是这个公证书,才导致自己受骗并遭受巨大损失,于是要求法院判决公证处赔偿80万本金及相关利息。

  公证处、信用社分担全部损失

  从2007年到2008年,该案经过越秀区和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于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公证的相关规则,信用社贷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陈某诈骗行为,信用社对陈某未尽到贷前谨慎调查、核实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及贷后追踪调查的义务,自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公证处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但仅需对失实公证书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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